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宋某某,在泽州县**镇**村村内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未确保安全导致车辆摔倒将行人郜某某压倒,造成郜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薛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薛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薛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愈峰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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