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5时许,在泽州县**镇**村冷某某仓库工**,被告人薛某某组织人工给东面仓库第三间屋子后坡屋顶吊装彩钢板,被告人刘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负责起吊彩钢板,被告人薛某某站在屋檐处负责指挥,被告人刘某某操作起重机吊起彩钢板从南面转臂到东面屋顶,李某某抓住彩钢板将其转成东西方向,薛某某指挥刘某某往后坡趴臂时,由于二人配合失误,彩钢板碰触到上部高压线导致李雷刚触电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其二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愈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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