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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蔡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巷**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享有各项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某在金沙县**街道薛某某家发生口角并抓打,蔡某某殴打李某某后,离开薛某某家到金沙县**街道**菜场吕某某家经营的夜市摊吃宵夜喝酒。后李某某赶到中心菜场找蔡某某理论,让蔡某某对殴打他的事情负责,李某某到后与蔡某某又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蔡某某随手拿起夜市摊用的剪刀将李某某左眼及身上多处刺伤,致李某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上睑皮肤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左侧胸腔积血、左侧第7肋骨骨折,后蔡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5月13日13时许,金沙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县**街道**廉租房**栋**单元楼梯间处将蔡某某抓获。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眼球破裂伤致左眼球萎缩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某

检察官助理 谭某某

2020811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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