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蔡亚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射阳县,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街**号。被告人蔡亚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亚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蔡亚东与黄某某在网上相识,后以恋人关系进行交往。期间,被告人蔡亚东编造理由、虚构事实多次骗取黄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11730元,用于个人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自己在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泉山商业中心的C9网吧和别人打架,受到张泾派出所处理需要赔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自己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需要交罚款,骗取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在苏州和朋友吃饭,酒后驾驶遭人“碰瓷”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2800元;
4.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打官司结案需要缴纳5万元保证金,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2900元;
5.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自己打架需要赔偿,后假冒孙警官给黄某某发短信劝黄某某交纳赔偿款,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3680元;
6.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被高利贷逼债,需要还高利贷以避免被放贷人员伤害,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8250元;
7.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蔡亚东谎称案子结案需要交纳赔偿金换取谅解书,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46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蔡亚东在浙江省平湖市因行为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诈骗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旅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蔡亚东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黄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蔡亚东的微信支付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亚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亚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亚东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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