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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蒲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陆某甲的近亲属陆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于2018年8月6日6时10分许,驾驶沪DP****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如青线(苏22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如青线(苏222线)30km+20m地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陆某甲驾驶的海门市37****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甲严重颅脑损伤。陆某甲于2019年5月7日死亡。经鉴定,陆某甲系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蒲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蒲某某主动报警,等候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给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力生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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