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浙G8S****的小型轿车,途径东阳市横黄线10KM+350M路段时,发生撞到路边树木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蒙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号牌及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查照片;

7.查获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书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

检察官助理:黄鸿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9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