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弹药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5时,被告人蒋某甲受蒋某乙(另案处理)委托,帮助蒋某乙将气枪铅弹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运往广东省东莞市。同日19时50分许,蒋某甲乘坐廖某某的粤M2N****号小汽车经过二广高速丰阳公安检查站时被拦停接受检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在粤M2N****号小汽车的车尾箱处查获27盒三箭牌4.5mm气枪铅弹,合计3534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非法运输气枪铅弹3534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旭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