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非法运输弹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弹药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弹药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5时,被告人蒋某甲受蒋某乙(另案处理)委托,帮助蒋某乙将气枪铅弹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运往广东省东莞市。同日19时50分许,蒋某甲乘坐廖某某的粤M2N****号小汽车经过二广高速丰阳公安检查站时被拦停接受检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在粤M2N****号小汽车的车尾箱处查获27盒三箭牌4.5mm气枪铅弹,合计3534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非法运输气枪铅弹3534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旭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