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无业,住会理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手机上建立“*甲群”和“*乙群”两个闲聊账号,拉拢参赌人员加入,利用“吉吉麻将”APP软件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6208元。其中,被告人蒋某某使用闲聊ID:******,昵称“*甲群”的账号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闲聊群“*乙群”内收取4元红包59008个,共计非法获利236032元;使用闲聊ID:******,昵称“*甲群”账号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闲聊群“*乙群”内收取4元红包44个,非法获利176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将违法所得向县公安局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5.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组建“闲聊”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全部上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会理县**镇**街道**号,电话:1782851****。
2.案卷材料六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结具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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