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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乡和**村**组**号,现住恩施市**巷**号**单元**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鄂Q****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沪聂线由利川市往恩施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沪聂线1655KM+500M路段查看广告位倒车时,将车辆后方的被害人邬宗桂撞倒,后经利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经认定,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3、利川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恩施市施州大道三巷101号,电话1378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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