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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乡**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2020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车牌号黑E****8号东风牌货车沿大庆市龙某某南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市**西侧一公里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甲(男,66岁)相撞,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蒋某某妻子曹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事故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负次要责任。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大庆市居住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非党员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庆西检[2019]交司鉴字4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7093-1号、第0709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440号鉴定文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193号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佰东

检察官:谭海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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