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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不识字务农,寿县****街道**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20日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寿县**镇**街道**村**村民组大坝埂上的意杨树,董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朱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上述地段116株意杨树进行采伐,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上述被滥伐的意杨树立木蓄积为45.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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