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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宝山区**职工,住友谊县**分****区(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宝山区**农垦社区********号)。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友谊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

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鲁Y****7号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双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八分场铁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指认车辆照片;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罪名认定

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量刑建议

拘役

2个月

罚金

4,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友谊县**分场****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  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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