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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镇**庄**组,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辽AJ89E8小型汽车,在舞钢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接受民警检查,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22日23时许,在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室提取被告人董某某的静脉血液。2021年1月23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董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5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以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范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得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2021年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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