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家住乾县**镇**村**组。201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家住乾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上午8时20分,被告人葛某乙驾驶陕D*****号五菱牌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葛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葛某乙将车停放在**路口等待,葛某甲下车至附近的“**超市”,以买酒为名乘机盗得货架上好猫(吉祥)香烟两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8元。其中一条香烟已追回发还。
2.2020年6月29日中午13时许,葛某乙驾驶陕D*****号五菱牌面包车搭载葛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葛某乙将车停放在**路汽车站附近等待,葛某甲下车至汽车站大门口“**商店”,以买酒为名乘机盗得货架上好猫(磨砂猴王)香烟一条、白沙(硬精品三代)香烟两条、红牛饮料一罐。经认定,被盗香烟及红牛饮料价值人民币359元。
3.2020年7月6日中午11时47分,葛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在**巷子“**经销部”,以买酒为名乘机盗得货架上软中华香烟两条、硬粗芙蓉王香烟两条,好猫(磨砂猴王)香烟两条、好猫(炫蓝)香烟两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32元。被盗好猫(炫蓝)香烟两条现已追回发还。
4.2020年7月10日上午,葛某乙驾驶陕D*****号五菱牌面包车搭载葛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葛某乙将车停放在街道十字附近等待,葛某甲下车至**市场门口“**商店”,以买炮为名乘机盗得柜台上好猫(细支长乐)香烟两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被盗香烟现已追回发还。
5.2020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葛某乙驾驶陕D*****号五菱牌面包车搭载葛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葛某乙将车停放在**政府附近等待,葛某甲下车至**政府门口“**商店”,以买酒为名乘机盗得货架上好猫(吉祥)香烟一条、芙蓉王(硬)香烟一条、兰州(硬精品)香烟一条、红旗渠(芒果)香烟一条、好猫(招财进宝)香烟一条、黄果树(长征)香烟一条、兰州(软盒黄)香烟一条、延安(软)香烟一条、红旗渠(雪茄)香烟一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98元。
6.2020年7月10日中午,葛某乙驾驶陕D*****号五菱牌面包车搭载葛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葛某乙将车停放在街道十字附近等待,葛某甲下车至十字东侧“**商店”,以买酸奶为名乘机盗得货架上好猫(磨砂猴王)香烟一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4元。被盗香烟现已追回发还。
7.2020年7月15日上午9时许,葛某甲行至永寿县“**烟酒店”(原名“**烟酒商行”),以买酒为名乘机盗得柜台内真龙凌云香烟一条、云烟福香烟一条、云烟苁蓉香烟一条、兰州(硬精品)香烟一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11元。真龙凌云香烟一条、云烟福香烟一条、兰州(硬精品)香烟一条已追回发还。
2020年7月14日,葛某乙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1、2宗犯罪事实。同年7月16日,葛某甲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警通过葛某乙指认的销赃电话及地点查获部分盗赃物,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两名被告人进行讯问,葛某乙、葛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除已发还的被盗物品外,葛某乙、葛某甲共退赔被害人326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陕D*****牌照五菱面包车、红白相间手提包等;2.书证: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郭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二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葛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葛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董宽让
检察官助理:常晓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970****),葛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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