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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 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号。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8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0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24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0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23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8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千元,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7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与强国路宁春城停车场,见一辆大阳牌电动车(车牌:北海GQ***;电机号:DYNLA2018081*****,车架号:1737218591*****,价值2160元)电门插有钥匙,即将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是周某停放的。被告人莫某某将赃物电动车开回合浦县廉州镇安放。同年6月4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合浦县廉州镇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收缴赃物电动车。公安人员将赃物电动车返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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