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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顾某等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8〕87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组**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上海市崇明县,户籍所在地住上海市崇明区**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大厦**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志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隆腾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路**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号,现住福州市**路**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玉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鼓楼区**花园**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宝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组**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寓**号**座**号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花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公寓**梯**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村**号**栋**单元***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花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花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组**号**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9月7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同年8月10日、9月3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黄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州注册以被告人隆腾辉和曾志均为股东,被告人隆腾辉为法人代表的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公司”),同月福州**公司与贵州**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在茶交所平台上预售商品“遵义红茶”、“凤岗绿茶”、“正安白茶”和“湄潭翠芽”。后黄某乙将公司设立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大厦**层,并招募被告人莫某某为总经理,被告人顾某为总监,被告人隆腾辉、刘乐为业务主任,被告人曾志均为后勤主管的公司管理层,其中被告人隆腾辉分管王雄、王路、黄玉林、何宝军、李某甲、莫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黄某丁、王某丙等业务员;被告人刘乐分管黄某甲、刘某甲、伍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隆某某、熊某某、刁某某等业务员;被告人曾志均分管王某乙、包某某、康某某。黄某乙给予被告人莫某某20%的干股,被告人顾某、曾志均、隆腾辉、刘乐、王雄各2%的干股。福州**公司通过业务员一饰多角,虚构多重身份,在与客户聊天过程中获得对方信任后,伪造虚假盈利交易记录、虚构“分析师”指导操盘交易可以产生巨额收益的假象,吸引客户入金到贵州**交易平台,通过指导客户进行频繁买卖交易,赚取交易高额手续费。同时,该司还通过控制茶叶价格走势,进行反向操作,赚取客损。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路诱骗被害人罗某某入金人民币4521000元,在被告人隆腾辉的指导下亏损人民币1690624元,被告人王路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入金人民币50万元,亏损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黄玉林诱骗被害人付某某入金人民币113万元,亏损人民币851455元;被告人何宝军客户高某某入金人民币1131888元,亏损人民币399097元;被告人伍某某诱骗被害人王某丁入金人民币275920元,亏损人民币187053元;被告人郭某某诱骗被害人谢某某入金人民币8万元,亏损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黄某甲诱骗被害人缪某某入金人民币100100元,亏损人民币32952元;被告人黄某甲诱骗被害人杨某某入金人民币10万元,亏损人民币10547元;被告人李某甲诱骗被害人邹某某入金人民币5万元,亏损人民币3534元,被告人李某甲诱骗被害人曹某乙入金5万元,亏损人民币37756元;被告人王某甲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入金人民币5万元,亏损人民币18724元;被告人刘某甲诱骗被害人曹某甲入金人民币5万元,亏损人民币16634元;被告人陈某甲诱骗被害人苏某某入金人民币5万元,亏损人民币7540元;被告人莫某某诱骗被害人戚某某(以卞某某的名义)入金人民币5万元,亏损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交易中心后台庄某某、周某甲、黄某乙、周某乙、李某乙、黄某丙、温某某和刘某乙账户2018年1月至3月投资情况表;贵州**交易中心后台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1月-3月投资情况表;贵州**交易中心后台李某乙账户2018年1月-3月投资情况表;侦查机关出具的客户入金和亏损情况表;李某乙**银行账户明细;温某某尾号为(9642)的**银行明细;被告人莫某某等十七人户籍证明材料和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福州**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福建省**办公室关于福州**有限公司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被害人苏某某、高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靳某某、、付某某、曹某乙、王某丁、缪某某、邹某某、曹某甲等人银行明细;贵阳市南明区**局和贵州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贵州省**交易中心相关材料;贵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福州**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国**委员会福建**局出具的“关于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

2.证人王某乙、包某某、刘某某、隆某某、熊某某、陈某乙、康某某、刁某某、王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等13人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等十七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某等十七人的相互辨认笔录及对作案地点、2月工资和培训材料的辨认,证人王某乙、包某某等人对被告人莫某某等十七人的辨认;

6.侦查机关对后台数据提取的全程提取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顾某、隆腾辉、刘乐、曾志均、王雄、王路、黄玉林、何宝军、伍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刘某甲、陈某甲、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莫某某、顾某、隆腾辉、刘乐、曾志均、王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335516元,被告人王路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19624元,被告人黄玉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51455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宝军诈骗金额399097元,被告人伍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7053元,被告人郭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黄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3499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1290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724元,被告人刘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634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540元,被告人莫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6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顾某、隆腾辉、刘乐、曾志均、王雄、王路、黄玉林、何宝军、伍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和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隆腾辉、王雄、黄玉林、何宝军、伍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刘某甲、陈某甲、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汀杨素娟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刘乐和隆腾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顾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讯问视频光盘2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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