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荆**酒后驾驶豫A*****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郑上路527路灯杆处,撞到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又与李*驾驶豫A*****摩托三轮车沿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李*受伤、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10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荆**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荆**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且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拘役两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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