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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临时号牌)小型客车沿湖东路行驶至绍兴市柯某区柯某街道国杰实验学校附近时,与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赔偿张某某损失。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营业执照、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牌照、临时号牌查询、保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协议书、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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