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苗某、李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苗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建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镇**村**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成青,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李某某、陈建立、苗成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7日、4月8日、4月1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苗某在杭州钱塘新区**科创园**室以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购买“急速快花”网贷APP,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陈建立为其开发、维护“微微速花”、“易惠花”网贷APP,并招募被告人苗成青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承担放款审核的方式,帮助其以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名义实施诈骗。期间,李某某、陈建立均曾为苗某提供部分资金用于网络放贷。具体模式如下:

以秒到账、速下款、免审核、夸大贷款额度等内容在电信网络上推广,诱使被害人下载上述网贷APP,并在被害人注册申请贷款过程中获取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放款时以手续费、服务费、利息等名义扣除30%-35%本金(即砍头息),且隐瞒逾期费事项,设定6-8日的贷款期限,到期或逾期时通过使用事先获取的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催收本金和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费用,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现已查明上述三款网贷APP通过广州**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以逾期费名义收款人民币127020元,以手续费名义收款人民币92110元,以砍头息(展期费)名义收款人民币7680070元;即涉案三个网贷APP以砍头息(展期费)、手续费、逾期费等虚设的名目实际骗得总金额为人民币7899200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苗某、李某某、陈建立、苗成青在杭州钱塘新区被抓获。涉案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均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脑主机、机械硬盘、固态硬盘、移动硬盘、U盘、笔记本、草稿本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聚投诉平台上传信息、转账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苗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苗某乙、张某甲、王某丙、董某甲、彭某某、王某丁、徐某某、李某丙、殷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孙某甲、贾某某、范某某、厉某某、戴某甲、董某乙、张某乙、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薛某某、胡某某、戴某乙、王某戊、杨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陈某乙、江某某、郭某某、陈某丙、罗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孙某乙、何某某、汪某某、方某某、王某己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李某某、陈建立、苗成青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搜查、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数据光盘、工商银行数据光盘、**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陈建立、苗成青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陈建立、苗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建立、苗成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慧博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建立、苗成青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陈建立1515811****、苗成青1571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