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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苑某某盗窃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园**组**号楼**号(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县)。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 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苑某某至被害人秦某某我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走中科能量手表一块、银行卡三张、定期储蓄存单三张、硬币50元、华龙超市购物卡两张(面值分别为500元和200元)、现金110000元。后苑某某持被盗银行卡取款500元。

2、2020年1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苑某某至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我市城区**小区**室家中,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走牛栏山二锅头一瓶,学生证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1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苑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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