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4月1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6****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关某某、秀某某、叁某某)沿翁牛特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翁牛特旗**苏木**嘎查卫生室西14米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基下翻覆,苏某某、关某某、秀某某从车内甩出,造成秀某某死亡,苏某某、关某某、叁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关某某、叁某某、秀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秀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一组:被告人苏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2. 证人斯某某、关某某、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检验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锐
检察员助理:娜美拉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收据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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