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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某某**镇**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骆某某。

诉讼代表人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被告人骆某某曾因嫖娼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骆某某、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负责人骆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8%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接受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10125元,税款人民币103180.57元。上述税款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骆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206月16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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