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芦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52********,汉族,文盲,浙江舟山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住金华市婺城区**镇**幢**室。因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流氓罪于1987年3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1月18日予以假释,期限至2013年5月24日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芦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舟山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傅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舟山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住金华市婺城区**镇**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侯某某,于同年5月14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舟山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住金华市婺城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芦某甲、朱某某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芦某甲与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商议在监狱合伙开办加油站,**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均为“批发无仓储”。芦某甲和陈某甲经与监狱方洽谈,2016年9月19日,**公司与浙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内部加油站协议》,双方约定,**监狱免费提供场地给**公司建加油站一个,仅限于满足**监狱民警职工及家属的车辆加油需求(每升优惠0.5元),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加油站建设标准,**公司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一些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同年10月,该**监狱内部加油站建成运营,芦某甲占股70%、陈某甲占股30%,同年11月,该加油站被有关部门停业整顿,同年12月12日,陈某甲将股份转让给芦某甲。
为能在其它监狱继续新建加油站,被告人芦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商议,决定参照**公司成立一新公司,并指使李某甲和被告人芦某乙前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办理公司注册。临行前,芦某甲将**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影像)向李某甲出示。在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将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向李某甲、芦某乙出示。2016年12月1日,浙江舟山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均为“批发无仓储”。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芦某甲(职务为执行董事、经理,占股80%),监事为李某甲(占股20%,其投入现金65万元、小车一辆折30万元,共95万元)。公司的营业执照一直由财务人员被告人傅某某保管。朱某某(不起诉处理)于2017年4月13日正式入股。
某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芦某甲、芦某乙即向有关部门咨询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果,但芦某甲仍利用新成立的某某**公司与其它监狱方签订《内部加油协议》,新建监狱内部加油站,内部加油站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芦某甲仍组织其他被告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9日,经前期(尚合伙期间)陈某甲和被告人芦某乙与**监狱方洽谈,被告人芦某甲等人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部加油协议》(由芦某甲签字),芦某乙负责场地硬化、施工安装和招聘员工,正常营运后主要由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至到2019年4月被关停。
2017年8月23日,经前期被告人芦某乙与**监狱方的洽谈,被告人芦某甲等人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加油协议》(由芦某乙签字),芦某乙负责场地硬化、施工安装和招聘员工,加油站正常运营后,主要由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直至2019年11月20被衢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封,该加油站已销售金额2969626.43元,扣押未售成品汽油23298升。
2018年11月21日,经前期被告人芦某乙与十里坪监狱方的洽谈,被告人芦某甲等人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部加油协议》(由芦某乙签字),芦某乙负责场地硬化、施工安装和招聘员工,加油站正常运营后,主要由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至到2019年3月被关停。
2017年7月,朱某某娟向中国石油浙江分公司(**进油时,被告知某某**公司不具备经营加油站的资质,朱某某娟将此情况转告了被告人傅某某。某某**公司多次股权变更时,被告人李某甲在含有“公司经营范围”的公司章程上多次签字,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被告人芦某甲出具借条,并于2017年10月明确向芦某甲表示撤回资金,后收回投资款95万元,未获得分红。
另查明,2019年4月至5月,为逃避侦查,被告人傅某某拆除了**监狱加油站、**监狱加油站的加油机主板和充值电脑硬盘,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提取。经查,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芦某甲等人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向有关公司购买92#、95#成品汽油,其中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182800元、**油销售浙江有限公司5018099元、中国石油浙江分公司**)1115450元、中国石油浙江分公司**8467500元、宁波**石化有限公司5051760元。上述共计金额19835609元,均用于内部加油站零售。其中芦某甲、芦某乙、傅某某涉案金额均为19835609元,李某甲涉案金额5930499元。某某**公司除被用于上述非法经营外,未开展其它经营业务。
2019年12月20日,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芦某乙、傅某某先后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账本、印章及成品汽油等;
2.书证:案件移送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申请在部分省属监狱建立内部加油点的函、内部加油站协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借条、诉讼文书、收条、公司变更协议、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进油凭证记录等;
3.证人朱某某、陈某乙、郑某甲、柯某某、刘某甲、叶某某、郑某乙、、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钟某某、刘某乙、黄某某、蔡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邓某某、孙某某、章某某、董某某、4.被告人芦某甲、芦某乙、傅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甲、芦某乙、傅某某、李某甲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芦某乙、傅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芦某甲、芦某乙、傅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芦某甲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分别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芦某乙、傅某某、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小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芦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芦某乙、傅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
2.侦查卷共13册、检察卷1册;
3.扣押的营业执照、账本、印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其它相关物证现存保管中心,扣押的成品汽油由衢江区安监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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