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农民,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艾某甲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范某某、侄儿艾某乙、侄女艾某丙三人,由会理县新发镇乐寨村方向往会理县新发镇乐寨村3组方向行驶。1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会理县通安镇长坡村村道路段处时,因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翻滚于道路东侧坎下,造成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范某某经会理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艾某乙经会理县人民医院及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2月8日死亡。经会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艾某甲负次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范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艾某乙死亡原因文证审查系交通工具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艾某丙、卢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远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甲现住会理县**镇**村**组**号,电话:1982843****。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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