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8198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2013年6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9时30分许,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京A****9)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五环路**上接受交通检查时,拒不配合检查工作,并加速逃离现场,将朝阳交通支队协管员王某某拖行80余米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投案。
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暴力袭击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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