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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百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7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图木舒克市**镇**团**路**号小区**栋**号,现住**团**连**排**市场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百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7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图木舒克市**镇**团**路**号小区**栋**号,现住**团**连**排**市场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图木舒克市**团**连**市场自己的房子内,先后3次卖给吾某某大麻烟共计9克,得款200元。第四次准备在贩卖毒品的时候被警察抓获,查获的大麻烟30.68克。

2.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图木舒克市**团**连老牲畜交易市场自己的房子内,先后4次卖给木某某大麻烟共计160克,得款1200元。

3.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百某某在被告人艾某某的安排下,先后2次卖给木某某大麻烟共计100克。

经鉴定,查获的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吾某某、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百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百某某共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犯。被告人艾某某在上述贩卖毒品行为中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百某某在上述贩卖毒品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百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吾买尔·阿布力孜

                 检察官助理:麦麦提艾力·艾麦提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团**连**排**市场内,联系电话:1829961****。(保证人加某某,住址**团**号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02631****);被告人百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团**连**排**市场内,联系电话:1327973****。(保证人居某某,住址**团**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27990****)。

2.侦查卷四册,视频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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