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路,住湖北省武穴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向盛某某、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向盛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8日9时许,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6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好又多超市门口交给盛某某15颗麻古。
2.2020年4月19日23时许,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5500元,后 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好又多超市门口交给盛某某140颗麻古。
3.2020年4月20日7时许,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7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胡胖子餐馆门口交给盛某某10颗麻古。
4.2020年4月22日13时许,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18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胡胖子餐馆门口交给盛某某30颗麻古。
5.2020年4月22日19时许,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7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胡胖子餐馆门口交给盛某某10颗麻古。
6.2020年4月23日10时许,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14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胡胖子餐馆门口交给盛某某28颗麻古。
7.2020年4月23日10时30分,盛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20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胡胖子餐馆门口交给盛某某40颗麻古。
二、向龚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29日18时许,龚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4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中百仓储报亭旁交给龚某某5颗麻古。
2.2020年4月29日21时30分,龚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5颗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370元,被告人舒某某不同意,将370元通过微信退还给龚某某,后龚某某又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320元要求购买4颗麻古,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中医院门口交给龚某某4颗麻古。
3.2020年4月30日凌晨,龚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舒某某4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龙潭宾馆后门龙潭侧路路边交给龚某某5颗麻古。
4.2020年4月30日16时许,龚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分两次发红包给被告人舒某某400元 (一笔200元,一笔20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龙潭宾馆大门口交给龚某某5颗麻古。
5.2020年4月30日20时许,龚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分两次发红包给被告人舒某某260元 (一笔200元,一笔60元),后被告人舒某某在武穴市胡胖子餐馆门口交给龚某某3颗麻古。
2020年6月28日,武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武穴市叶垴西巷附近抓获被告人舒某某,并在其居住的房间冰柜冷冻室内查获一小袋冰毒疑似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龚某某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搜查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告人舒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