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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酒吧营销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宅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晚,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舒某某提出需要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神仙水”,被告人遂找“三森”(身份不详)花费2500元购买了5.8克毒品“K粉”及2包“神仙水”(其中5克“K粉”共计人民币2000元,0.8克为赠送,两包“神仙水”共计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在南昌市东湖区江西省体育馆内“****”KTV附近将0.7克“K粉”和一包“神仙水”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毒资人民币950元。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在南昌市东湖区江西省体育馆内“****”KTV附近将0.8克“K粉”和一包“神仙水”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毒资人民币950元。被告人两次贩卖毒品给李某某从中共获利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舒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东区风尚网络时代”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李文强发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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