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道**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道**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3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永川区**村**号。因盗窃罪,2002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马虎,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平湖市**。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曾用名:吴某乙娃,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08年被湘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被湘潭市劳教所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公寓**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住山西省临猗县**街**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巷**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苗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余某甲、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戴某某、李某甲、马虎、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游某某、谭某某、李某乙、龙某某、黄某丙、蒋某甲、林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丙(已起诉)为谋取暴利,与刘某乙(已起诉)商定一起研发“**娱乐”赌博APP平台,并约定由吴某丙负责前期出资及赌博APP上线之后的推广工作,由刘某乙负责赌博APP的研发及上线后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赌博APP获利吴某丙和刘某乙三七开。吴某丙占某甲,刘某乙占某乙成。
“**娱乐”赌博APP平台于2018年10月21日正式上线运行。平台通过微信扫代理邀请码方式下载,并可开通代理权限逐级发展玩家。赌博平台分普通场、百人场,普通场内的赌博方式有:四川麻将、炸金花、牛牛、红包等,百人场内的赌博方式有:龙虎斗、百人牛牛、水果机、百人推筒子等。平台可通过“天天快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实现金币充值(即上分)、金币提现(即下分)功能,1金币代表人民币1元,下分平台收取2%的服务费。玩家通过平台进入普通场房间赌博按底数的75%抽取服务费;玩家通过平台进入百人场房间赌博按每局赢钱的8%抽取服务费。抽取服务费后,由赌博平台按三级返利模式统一分配给各级推广代理。具体分配方式为:一级代理本人及其直属玩家赌博产生业绩(服务费)的33%,下级代理及其直属玩家赌博产生业绩(服务费)的12%,下下级代理及其直属玩家产生业绩(服务费)的5%,三者和即为一级代理获取的总佣金。同时平台为奖励各级代理,设置额外奖励,最高返利系代理整条线总业绩减去已返佣金后的40%。被告人舒某某、余某甲、王某甲等二十四人均为赌博APP平台的代理。同时刘某丙(已起诉)、被告人舒某某系该赌博平台最大的两个代理(代理ID分别为:100277、100490),故吴某丙又在系统之外每周给予刘某丙、被告人舒某某补返,补返通过系统后台添加金币方式实现。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共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其中通过100490账号直接获利60余万元,平台补返90余万元;
2、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422596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373548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297982元;
5、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295389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初期间,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279317元;
7、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及帮人上下分,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275652元;
8、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267939元;
9、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265418元;
10、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257464元;
1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 被告人马虎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231785元。
12、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213112元;
13、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209687元;
14、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170606元;
15、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157462;
16、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150411元;
17、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乙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145911元;
18、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142943元;
19、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 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130312元;
20、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108201元;
2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107963元。
2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丙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97250元;
23、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并从中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85978元。
24、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娱乐APP赌博软件从事代理,大力发展下线,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70000余某乙。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某某主动退赃3万元,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3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7万元,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主动退赃11万元,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主动退赃85978元,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142943元,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主动退赃157462元,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主动退赃17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余某甲、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戴某某、马虎、刘某甲、吴某甲、杨某某、游某某、谭某某、李某乙、蒋某甲、林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纪东某的证言;
3.同案人员某某丙、刘某丙、刘中伟、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余某甲、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戴某某、李某甲、马虎、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游某某、谭某某、李某乙、龙某某、黄某丙、蒋某甲、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余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戴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马虎、陈某某、高某某、吴某乙、刘某甲、吴某甲、游某某、杨某某、谭某某、黄某丙、李某乙、龙某某、蒋某甲、林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舒某某非法获利15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42.2万余元,被告人余某甲非法获利37.3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29.7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29.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27.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7.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26.7万余某乙,被告人戴某某非法获利26.5.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25.7万余元,被告人马虎非法获利23.1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获利21.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20.9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万余某乙15.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乙非法获利14.5万余元,被告人游某某非法获利14.2万余元,被告人谭某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获利10.8万余元,被告人龙某某非法获利10.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丙非法获利9.7万余元,被告人蒋某甲非法获利8.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余某甲、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戴某某、李某甲、马虎、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游某某、谭某某、李某乙、龙某某、黄某丙、蒋某甲、林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余某甲、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戴某某、马虎、刘某甲、吴某甲、杨某某、游某某、谭某某、李某乙、蒋某甲、林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余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戴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马某某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3.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公寓**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7*******,151********;
4.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9*******;
5.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仁寿县**镇**巷**号**幢**室,联系电话:137*******;
6.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39*******;
7.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号,联系方式:135********;
8.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号**,联系方式:130********;
9.被告人黄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繁峙县**镇**,联系电话:18295******;
10.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繁峙县**小**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9*******;
1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8********;
1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街道**路**馨**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6*******;
13.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栋**室,联系电话:17352******;
14.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猗县**街**院**号,联系电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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