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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江西省进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舒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云桥南路皇家壹号KTV555包厢,容留吴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曾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

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水上公园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提供场所供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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