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广场**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怀化市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民警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宝圆财富广场依法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停车场收费引发的纠纷,当民警杨某某在现场依法盘查故意用车辆封堵地下停车场出口业主的行驶证时,被告人舒某某上前故意将杨某某手中正在查看的行驶证拍打在地上。因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民警杨某某依法对其警告并口头传唤,被告人舒某某又对杨某某进行推搡。后民警杨某某依法对被告人舒某某进行强制传唤,但遭到其反抗,民警黄某某遂上前帮忙强制传唤。在控制被告人舒某某时,其将民警杨某某右手手背、民警黄某某左手手背咬伤。经鉴定黄某某、杨某某的伤势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已赔偿黄某某、杨某某相关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警务证工作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米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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