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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路**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JD****小轿车从田镇街往亚东水泥厂方向行驶,当晚19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田镇农机加油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舒某某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舒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75.15mg/100ml。

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舒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田镇派出所现场检查笔录;5.被告人舒某某讯问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辉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40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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