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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利刚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舒某乙(另案处理)看到堂哥即被告人舒某甲生活困难,为了照顾他就叫其到**集团**公司上班,做一些轻松一点的事,帮公司收资源管理费,其他得罪人、到黄砂场扯皮闹事、催收的事情不用其管。被告人舒某甲答应。2013年11月底,舒某乙安排被告人舒某甲跟着石某某(另案处理)收取资源管理费。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舒某甲正式到黄砂公司上班,每个月工资2400元,另外还补助450元伙食费、摩托车油费、电话费,逢年过节还有百把元的礼品。被告人舒某甲在收取资源管理费的时候,遇到不交钱的,就回公司向石某某等人汇报,石某某会安排人到砂场扯皮催收,并开拖头停到砂场岸边阻碍生产,这些砂场**没办法就只能交钱。石某某等人搞定后,被告人舒某甲再去收费。被告人舒某甲想到收资源管理费可能违法,怕给自己惹麻烦,每次在收条上落款写的收款人为“舒某丙”、“舒武”。2013年12月至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舒某甲为**集团**公司收取资源费共计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舒某乙、叶某某、石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钰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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