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2020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胡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分别在武穴市大金镇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住宅中开设赌场进行“推牌九”赌博。
2020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电话联系胡某己(另案处理)在胡某己家进行“推牌九”赌博后邀约胡某辛、周四女、周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活动。被告人胡某甲与胡某壬、周四女、周某甲、胡某癸等人在本次赌博中坐庄;胡某子、周某乙、胡某丑、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周某丙、廖某某、周某丁、张某某、胡某寅、胡某卯、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戊、冯某乙、胡某辰等人在本次赌博中钓鱼。坐庄的庄家起点500元上不封顶,边上参与“钓鱼”的人员100元起点,多少不限。赌至凌晨2时许,被武穴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缴获赌资69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己、胡某丙、胡某壬、周四女、周某甲、胡某癸、胡某子、周某乙、胡某丑、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周某丙、廖某某、周某丁、张某某、胡某寅、胡某卯、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戊、冯某乙、胡某辰、胡某巳、鲁某某、涂某某、陈某丙、胡某午、陈某丁、周某己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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