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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86********,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湖北省武穴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鄂J4****大型普通客车沿蕲龙线由黄梅往武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坪镇朝阳村牌楼下湾路段处,不慎将行人胡某乙撞倒,造成胡某乙受伤、鄂J4****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胡某乙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为颅脑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甲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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