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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单位武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单位地址武穴市**镇**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诉讼代表人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武穴**有限公司副**。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武穴**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胡某某,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的负责人亦为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武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负责办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办理以及采矿范围的确定等重大事项。2014年,被告人胡某某和潘某某签订合同,潘某某负责矿山的生产和销售、碎石加工工作。由被告人胡某某指定大致的开采区域,潘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开采并加工。

2018年1月,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被告人单位武穴**有限公司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有证外越界开采矿石的行为,现场责令其退回矿区内开采。根据湖北省**局第三地质大队出具的《武穴市**镇**办事处玉屏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武穴**有限公司证外越界开采矿石达5.6万吨。经武穴市**中心鉴定,2017年度武穴采石场出场(厂)价格为20元/吨。武穴**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外非法开采矿石价值112万元。2019年9月17日,武穴市公安局对涉案的非法所得112万元予以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界开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武穴市**镇**办事处玉屏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4.讯问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武穴**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穴**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欣玲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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