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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号,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室,系**车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同事何某某处借得仿”M1911"式气手枪一支,同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又从张某某处以500元购买一支仿“M1911”式气手枪,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两支枪藏于**车公司总装车间货架下。经鉴定:从胡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气手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均认定为枪支。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静

杨婷婷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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