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枪管及枪支零部件后,利用电钻非法制造一支射钉枪。2020年4月8日12时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从其位于南川区**镇**村的住宅内将该射钉枪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枪)[2020]95号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住重庆市南川区*****栋**-*(电话号码153101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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