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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8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罗田县凤山镇“***”餐馆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十余人,采取“押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并负责“放码”,以每场50元至10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郑欢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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