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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注册成立东阳市**红木家具厂(系个体户),从事红木家具加工、销售等活动。自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先后雇佣被害人冉某某、高某某、陈义忠、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六人到其红木厂工作。2018年年底,**红木家具厂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被告人胡某某未付清被害人冉某某等六人的劳动报酬。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月28日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限期改正,但被告人胡某某以换手机号码、逃至外地等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六人的劳动报酬。截止目前,尚拖欠冉某某8000元、高某某30000元、陈某某9250元、贾某某3000元、刘某某70830元、杨某某35475元,共计人民币156555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高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各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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