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 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座载有储某某,沿岳西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路口2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3mg/l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雅迪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胡某某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胡某某酒后无驾驶证资格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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