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0********,汉族,中专文化,**县***局职工,贵州省三都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02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三都县周覃镇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贵JE****号小型轿车由周覃镇方向往三都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6线43KM+200M(小地名:水东桥)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43.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升群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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