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9年1****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街**,住罗田县河东街王家湾居住组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鄂J7****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凤山城区自东向西往罗田县栗子坳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外滩一号”小区外路段,与前方滑滑板车的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胡某甲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甲让其父亲胡某乙(另案处理)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企图掩盖自己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民警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2mg/100ml。经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胡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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