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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7月16日开始执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将该案移送蕲春县公安局侦办,20207月29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住**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7月16日开始执行);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将该案移送蕲春县公安局侦办,2020年7月29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并提出想从其手中购买毒品,胡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在确认李某某可以拿到毒品后,胡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的购毒定金2000元作为个人获利。次日,张某某等人驾车赶往安徽省岳西县冶溪镇找到胡某某,由胡某某带领张某某等人赶往安徽省太湖县弥陀镇找到李某某。双方见面后,李某某先行驾车带领胡某某前往湖北省蕲春县拿毒品,途中与张某某等人约定在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火车道下见面。双方见面后,张某某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将1000元购毒资金通过胡某某的微信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收钱后找到外号叫“**”的人,并驾车陪同“**”前往蕲春县蕲州镇找到一白衣男子拿毒品,胡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乘坐另外一辆车跟随。李某某、“**”在蕲州镇找到白衣男子后,因白衣男子要求至少要收2500元,李某某遂通过微信转给“**”购毒款2000元。“**”随即跟随白衣男子去拿毒品,李某某驾车跟随。“**”拿到毒品后,先与李某某在蕲州镇江堤边共同吸食一部分。随后李某某、“**”持毒品与张某某约定在蕲春县蕲州镇蕲州大道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对面马路边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张某某等人补齐购买毒品的尾款,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并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3.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冰壶等物证(以照片形式固定);2.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麻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7.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学

   检察官助理:陈锦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证人名单2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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