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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社**村**号**楼,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甲和一名河南男子(身份未明、在逃)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号附近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村**号**房家中的窗户没有关上,河南男子便在旁边望风,肖某甲则利用一根塑料管通过窗户伸进李某某的房间内将李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条金镶玉吊坠项链、一条足金饰品手链及一个挎包偷走,肖某甲分得吊坠项链、河南男子分得手链及挎包。经鉴定,金镶玉吊坠项链及足金饰品手链价值人民币4352元。案发后,被盗金镶玉吊坠项链已发还李某某。

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村*巷*号一楼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肖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一条;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项链一条已发还被害人,水管一根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观澜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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