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连山镇其修建的养鱼塘瓦房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连山镇其修建的养鱼塘瓦房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在广汉市连山镇其修建的养鱼塘瓦房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连山镇其修建的养鱼塘瓦房内被民警抓获,并在该瓦房内查获疑似毒品1.54克、自制吸毒工具1套、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获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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