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2********,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镇**组**号,现住钟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8号丰田牌小型汽车,途径钟某某郢中镇长寿路钟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钟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肖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制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警察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茂然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737161****、1590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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