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豹”),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2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从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前往怀化市溆浦县北斗溪镇,到距溆浦县十分钟车程的一处废弃房屋旁的公路边时,刘某某在摩托车上用其携带的弓弩和麻醉针射杀了一只土狗并盗走;后二人骑车至溆浦县高铁南站前500米一岔路口时,刘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射杀了第二只土狗并盗走;后二人继续骑车至中方县铁坡镇金银村一处路边的房子时,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射杀了第三只土狗后,下车将土狗装袋时,被村民发现,二人见事情败露,立即骑车逃跑,途中刘某某下车自行逃跑,肖某某被村民当场抓获。同日,中方县公安局对该被盗的三只土狗及二被告人骑行的摩托车进行了扣押。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只土狗价值2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该二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谅解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林
检察官助理:曾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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