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绵阳市三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逮捕,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肖某在绵阳市游仙区隆达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期间,为了偿还个人借款,虚构其爷爷生病做手术、女儿生病急需用钱等谎言,先后分别骗取受害人梁某某23000元、钱某甲8000元、钱某乙10000元、郑某某4000元、王某某3000元、乞某某6500元、蒋某某9800元、李某甲5000元,赖某某26971元、卢某某1200元、唐某某2000元、余某某8500元,李某乙1000元、张某某500元,共计人民币111471元。骗取的财物一部分用于归还被告人肖某的借款,一部分用于个人生活耗用。被告人肖某在事情暴露前,先后逃往杭州、成都等地,采用电话关机、换号等方式隐匿行踪,直到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证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尚未聘请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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