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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新华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肖新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楼**组**号。因犯强奸罪,2013年2月4日被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9日假释出狱,2016年7月15日解除矫正。因本案,2020年7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在益阳市治安拘留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新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肖新华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老供销社附近的资江河堤上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没有帮其解决困难,肖新华用拳头打了李某某的胸部和腰部。经鉴定,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肖新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肖新华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李某某谅解肖新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新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新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新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新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新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新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新华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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